來源:李永生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順利實施,確保軌道交通項目資金需求,建立可持續性的軌道交通項目建設資金籌集、使用、管理機制,設立洛陽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軌道交通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洛陽市轄區內,市本級以及各縣(市、區)為專項資金籌集對象(貧困縣暫不征收)。
第三條 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益原則。專項資金的建立,將可用于軌道建設的各類資金集中管理,并充分利用國內銀行、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多種融資工具及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項目資金多元化、市場化運作。
(二)規模適度、控制風險原則。由市軌道公司做好項目融資方案的決策,科學防范風險。專項資金的規模與軌道建設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需求相互匹配,有效控制和防范風險,確保建設期間工程進度及運營期間債務足額償還。
(三)規范管理、確保安全原則。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發生規定用途外的支出。
第四條 市軌道公司內部成立項目投資評審機構,建立投資評審機制,制定規范的評審標準及操作流程,自行組織項目建設投資的預決算評審和其他費用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五條 專項資金籌集來源包括:洛陽市轄區內當年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及其他能夠用于軌道交通建設的資金。
第六條 專項資金具體籌集方式:
(一)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6%,區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3%,縣級(含吉利區)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1%。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10%。
(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的5%。
(四)軌道交通項目資產(資源)經營收益、國有股權分紅、轉讓收益、資產出讓收益,以及軌道交通沿線物業開發繳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各項稅費地方留成部分。
(五)市政府向國家、省爭取的支持資金,以及其他能夠用于軌道交通建設的資金。
(六)其他收入。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用于洛陽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期資本金投入、建成項目運營補虧和債務資金的還本付息,已投入運營線路設備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等。
第八條 市軌道公司在每年年底,向市政府專題匯報當年運營情況、下年工程投資計劃以及債務還本付息安排等。
第九條 市軌道公司根據市政府的批復,編制下年資金計劃,按季度向市財政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表。市財政局根據審核后的資金使用計劃及專項資金歸集情況,將資金及時撥付市軌道公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對各縣(市、區)應籌集的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統一結算。
第十一條 由市審計、監察、財政等相關部門配合,對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運營、實施情況等進行跟蹤審計、績效考核,并對專項資金日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合法、高效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根據洛陽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軌道交通建設情況,適時修訂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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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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